*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10月17日 实施日期:2005年11月1日)修正*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发布日期:2012年8月22日,实施日期:2012年10月1日)废止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
(1989年12月20日郑州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0年2月17日河南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1996年12月20日郑州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7年4月4日河南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2000年6月23日郑州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改 2000年9月27日河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
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市园林绿化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搞好绿化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绿化质量和园林艺术水平,发挥绿化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为城市居民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三条 本条例所指的绿地包括:
(一)公共绿地: 指公园、动物园、游园、陵园、风景名胜区和绿化广场、街道绿地、河岸绿地等;
(二)单位附属绿地:指机关、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管界内的绿化用地;
(三)居住区绿地:指居住区管界内的公用绿地、宅旁绿地、公共建筑附设绿地、别墅庭院绿地和道路绿地等;
(四)生产绿地:指为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用地;
(五) 防护绿地: 指用于隔离、卫生、安全、护堤、护岸、护路及城市环境保护等防护目的的绿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