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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2000)
*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发布日期:2012年8月22日,实施日期:2012年10月1日)废止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关于修改〈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0年6月23日通过,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9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10月16日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0年6月23日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0年9月27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决定对《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
  “本条例所指的绿地包括:
  “(一)公共绿地:指公园、动物园、游园、陵园、风景名胜区和绿化广场、街道绿地、河岸绿地等;
  “(二)单位附属绿地:指机关、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管界内的绿化用地;
  “(三)居住区绿地:指居住区管界内的公用绿地、宅旁绿地、公共建筑附设绿地、别墅庭院绿地和道路绿地等;
  “(四)生产绿地:指为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用地;
  “(五)防护绿地:指用于隔离、卫生、安全、护堤、护岸、护路及城市环境保护等防护目的的绿地;
  “(六)风景林地:指依托自然地貌,美化和改善城市环境的林地。”
  二、第五条修改为:
  “凡市区建成区、上街区建成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建成区、风景名胜区、工矿区的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均适用本条例。
  “利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有林场、集体所有林场为载体建设的风景名胜区的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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