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石家庄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
 (第118号)


  《石家庄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已经二000年九月六日市第十届人民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000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 张二辰
                          二000年九月十四日
           石家庄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村镇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根据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主城区规划区范围以外,村庄(指行政村,下同)、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建制镇的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人口在2万人以下、建成区面积在2平方公里以下的一般建制镇的规划管理依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有利于保护耕地、保护环境与发展乡镇企业、推行农业产业化相结合的原则。
  村镇建筑设计应当符合经济、适用、安全和美观的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四条 各级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加强对村民的规划意识、环境保护意识的教育,提高村民的文明素质。
  第五条 市、县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和建制镇的建设管理工作。
  一般建制镇的规划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并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本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乡级人民政府开展本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县(含县级市、矿区,下同)域村镇体系专项规划。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乡镇人民政府按期编制村镇规划,并对村镇规划进行审批,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 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有关技术规范编制村镇规划,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按期编制村庄规划草案。
  第八条 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国家标准和本省的有关技术规范,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域总体规划相衔接,并做到超前性、科学性、可行性相统一。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