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廉洁奉公,作风正派;
(五)身体健康,年富力强;
(六)有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工作能力,能带领村民共同致富。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本村选民直接提名,按照下列方式中的一种方式予以确定:
(一)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全体选民投票。参加投票的选民应当超过本村全体选民的半数,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
(二)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召集选民投票,参加投票的选民应当超过本组全体选民的半数,在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主持下集中计票,按得票多少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
如果一人同时被提名为两种以上职务的候选人,其高职务得票不能确定为正式候选人时,应当把高职务得票加到低职务得票中。
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不得委托他人投票。
第十三条 候选人产生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按得票多少的顺序张榜公布候选人名单。
依法确定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调整或者变更。
第五章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产生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实行差额选举。
第十五条 举行选举时,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选举大会,通过选举办法,提出具体要求,推选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介绍候选人的情况,由候选人发表治村演说,并回答村民的询问。
候选人不得参与选举大会的组织工作。候选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
第十六条 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分设几个投票站。
每个投票站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三人。
第十七条 选举现场应当设立发票处和秘密写票处。选民凭《选民证》依次领取选票,由选民本人到秘密写票处填写选票,然后投票。
选民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由他人按照该选民的意志代为填写选票。
不能到场直接投票的选民,应当在选举日的三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委托申请并指明委托人,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后领取《委托投票证》。受委托人凭《委托投票证》进行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