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17号)
《唐山市村民委员会选举暂行规定》已经2000年1月18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张和
二000年一月三十一日
唐山市村民委员会选举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做好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
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五条 进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市、县(市、区)乡(镇)要建立专门的选举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本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在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委员会指导下,主持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第七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五至九人组成,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产生后,及时向全体村民张榜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