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9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7日)宣布失效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
(市政府令第116号)
《石家庄市二环路管理办法》已经二000年七月十二日市第十届人民政府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000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 张二辰
二000年七月二十日
石家庄市二环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二环路管理,维护二环路正常秩序,根据市政设施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二环路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二环路管理包括:二环路设施管理和车辆通行费收缴管理。二环路设施是指下列二环路规划范围内及专属的设施和收费站设施。
(一)市政设施:道路、桥梁、照明、泵站和雨污排水管道等及其附属设施和场地;
(二)道路绿化设施:花草、树木、护栏、雕塑、水栓、喷泉、座椅、甬道等及其附属设施;
(三)环卫设施:垃圾转运站、垃圾池、垃圾筒等。
收费站设施:收费站、照明、护栏、挡车器、安全岛、隔离墩、防撞墩等。
第四条 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是对二环路实施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二环路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执行。
建设、规划、园林绿化、市容环卫、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负责对二环路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并委托管理处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沿二环路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协助管理处实施管理。
第五条 管理处应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要求维护管理二环路设施。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完整收存、妥善保管二环路建设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