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学校向社会开放礼堂、体育场、图书馆等场所及设施,不得妨碍学生学习、休息等正常活动。
学校的教学、科研设施、设备,电源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应按照国家规定存放和使用并指定专人管理。
第十六条 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新闻记者进入学校执行职务,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学校应予以协助。
新闻媒体应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社会关心、支持学校教育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校园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酗酒、吸烟;
(二)传播、使用宣传暴力、凶杀、淫秽、色情、封建迷信以及伪科学内容的出版物及其它非法出版物;
(三)宣讲宗教教义或进行宗教活动;
(四)销售、使用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各种辅导教材及参考资料;
(五)推销以学生为主要消费对象的商品;
(六)建造或者恢复祠堂、庙宇或坟茔,打场、取土、采石。
第十八条 学校对校园内的文化遗址遗迹、英烈碑陵、地下自然资源负有保护义务,不得擅自改变原有状态。
第三章 学校周边环境保护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学校周边环境的治理和保护,科学规划和安排学校周边的建设项目。
与学校相邻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优先保护学校环境的原则安排生产、经营和生活。
第二十条 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等部门在审批与学校相邻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时,必须审查该项目对学校教育的环境影响评价及预防治理措施。对于破坏、影响学校环境的项目,不得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未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依傍学校墙体、校园树木搭建附着物或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 规划、建设部门不得在学校门口两侧二十米以内的范围内审批建设临时性建筑;已有的应限期拆除。
前款所列范围内,不得占道经营、堆放垃圾、停放机动车辆、举行宣传集会或设置、悬挂遮挡出入学校通行视线的标语和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