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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保护办法

  第十四条 对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被限其治理的企业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关闭。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或搬迁;逾期仍达不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关闭。
  第十六条 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予以处罚:
  (一)不按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施工或者投入使用的,责令其停止施工或者使用,并处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即投入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处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不按照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准的意见经营的,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五)拒报或者谎报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六)未按规定取得《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七)逾期不缴纳排污费或超标准排污费的,除追缴逾期不缴纳的排污费或超标准排污费及滞纳金外,可以并处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八)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除按国家规定征收两倍以上的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或者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其停业或关闭。
  第十七条 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拒绝环境保护现场执法检查的,或在检查中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部门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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