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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保护办法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
 (第86号)


  《宁波市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保护办法》已经2000年11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蔚文
                          二000年十二月六日
         宁波市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环境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是指宾馆、饭店、餐厅、歌舞厅、浴室、机动车辆修配等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区建成区和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建成区内从事饮食娱乐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对其辖区内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工商、文化、卫生、公安、城建、市政公用、交通、规划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禁止在居民区内兴办产生恶臭、异味、粉尘的修理、加工等服务企业。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含以居民居住为主的商住楼)内新办产生噪声、油烟、烟尘、异味等污染的饮食服务企业。
  在前款规定范围内已经开办的饮食服务企业以及流动饮食服务摊点,必须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转产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涉及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并报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准:
  (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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