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机动车辆清洗站管理办法>等24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21日 实施日期:2004年9月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及处理办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1日)修改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63号)
《杭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任保兴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杭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畅通,根据《杭州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市区范围内的城市排水管理,农业生产排水和水利排灌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排水,是指直接或间接向市政排水设施排水。
第四条 杭州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排水的管理工作。
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受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城市排水的管理工作、
各区负责市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地区的城市排水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或间接排入或经城市排水设施处理净化后排入水体的水质进行监测,依法进行水污染防治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排水规划
第六条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杭州市城市防洪规划》的要求,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本市城市排水系统规划。
编制城市排水系统规划,应当按照地形、地貌、降雨量、污水量和水环境等要求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