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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盲人保健按摩管理暂行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盲人保健按摩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5月20日 实施日期:2005年5月20日)修正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
 (第1号)


  《南宁市盲人保健按摩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林国强
                         二000年十二月十三日
           南宁市盲人保健按摩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南宁市盲人保健按摩的管理,促进盲人保健按摩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障盲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南宁市开办、经营盲人保健按摩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南宁市民政局是盲人保健按摩的主管部门,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对盲人保健按摩实行行业管理,公安、劳动、卫生、工商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盲人保健按摩场所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盲人,维护社会公德。
  第五条 开办、经营盲人保健按摩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相应的资金;
  (二)盲人保健按摩人员不得少于2人,每增加1张按摩床,须增加盲人保健按摩人员1人;
  (三)盲人保健按摩人员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盲人),并经过保健按摩职业技能培训,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按摩工种);
  (四)从业人员须经市卫生防疫站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
  (五)经营场所设计应符合有关规定,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按摩床位2张。每递增一张床位经营场所面积应增加7平方米。不得设置包厢、隔断、房中房、贵宾房、蒸浴、洗浴等设施;
  (六)经营场所、用具应符合卫生标准,并有相应的卫生防护和消毒设施。
  第六条 具备开办、经营盲人保健按摩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先向市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合格取得《南宁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从业资格许可证》,并到有关行政机关办理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照后,方可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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