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财政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要建立住房补贴专户,专项用于住房补贴;返还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分别纳入企业和事业单位住房基金管理,专项用于住房补贴。
第十一条 未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价款,由房屋所有权人向原产权单位交纳。
1、8层以上(不含8层,底层杂物房除外)有电梯间的高层建筑,按出售已购公有住房时评估确定的该房屋共用建筑面积的出售评估价的20%计算。
2、8层以下(含8层,底层杂物房除外)没有电梯间的多层建筑,按出售已购公有住房时评估确定的该房屋共用建筑面积的出售评估价的10%计算。
3、原产权单位撤销的,由接收单位收取末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价款。
第十二条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和超标部分的净收益以及共用建筑面积价款后,收益归个人所有。
第十三条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已购公有住房所有权人书面向广西首府南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按规定填写的《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申请表》;
2、《房屋所有权证》和《个人住房档案》;
3、补交了应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价款的凭证;
4、房屋所有权人及共有人的居民身份证及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5、房屋共有权人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
(二)广西首府南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对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进行审核,并在《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三)房屋所有权人凭广西首府南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确认的上市出售意见和有关材料,到房地产交易机构进行出售。出售的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四)买卖双方签订已购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并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缴纳有关收益和税费以及共用建筑面积价款。涉及权属变动的,须在30日内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五)买卖手续办理完成后,房地产交易机构将有关资料以书面的形式交广西首府南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房屋评估,由房屋所有权人委托具有房地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