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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失效]

  9、法律、法规规定暂不宜上市出售的。
  第七条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应遵守以下规定:
  1、住房所有权人将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不得再享受按房改政策购买住房;不得再租用公有住房;不得再向单位申请住房;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及要求参加集资建房。
  2、已购公有住房出售时,原产权单位缴交的共用部位维修资金仍留存在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帐户内,随房转移使用;个人缴交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结余部分不予退还,随房屋产权同时过户。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后,该房屋的维修仍按照出售前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必须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关税费和超标面积部分的净收益。计征税费时,成交值低于评估值的,以评估值为计算基数,高于评估值的,以房屋的成交值作为计算基数。
  1、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的缴纳标准:2000年12月31日前可按所购的公有住房成交值的1%;2001年元月1日起按以下公式计算。
  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
               该套已购公有住房建筑面积
              =------------×标定地价×10%
                    楼层数
  购房者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后,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商品住宅办理产权登记。
  2、职工出售已购公有住房时,暂免征土地增值税,居住超过一年的免征营业税:居住不足一年的,营业税按售房收入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
  3、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评估费按评估值的0.25%收取。
  4、超标部分的净收益为已购公有住房超过购买公有住房时规定的控制标准部分上市出售取得收益,扣除原付的超标部分的房价款。
  第九条 土地出让金全额上交财政。
  第十条 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超标部分的净收益,已购公有住房产权属行政机关的,全额上交财政;属事业单位的,50%上交财政,50%返还事业单位;属企业的,全额返还企业。
  原产权单位已撤销的,按接收单位的性质给予返还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超标部分的净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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