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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5月23日 实施日期:2005年5月23日)修正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
 (第36号)


  《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市长:林国强
                         二000年七月二十六日
           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宁市城市规划区(含市辖县县城城市总体规划区)范围内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的实施,逐步改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南宁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工作,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的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工作。
  市辖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县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导。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私有房屋,是指用于居住的个人所有或数人共有并依法享有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的建筑。
  私有房屋建设,是指私有房屋的新建、改建、扩建(含加层)、重建等建设活动。
  第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私有房屋建设必须满足城市规划道路、给水排水、电力通讯、燃气、消防、人防、环卫、环保、文物古迹保护、房屋间距及其他规划要求。
  第五条 私有房屋建设必须服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遵守城市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私有房屋建设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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