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开发荒芜水面、滩涂,从事养殖业以及培育、推广优良品种和新技术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在资金、物资和技术等方面给予扶持和优惠。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每年应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钱塘江、富春江水域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八条 对商品鱼养殖基地应严格限制征用。确因建设需要,经批准征用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占多少、建多少”的原则,向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新鱼塘开发建设费。
新鱼塘开发建设费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专款专用于新鱼塘建设、现有鱼塘的改造和渔业开发。
第九条 本市自然水域和增殖水域内渔业资源的主要保护品种及最低可捕标准:
(一)鱼类:青鱼1500克,草鱼、鲢鱼、鳙鱼750克,鳊鱼、鲂鱼、鲤鱼500克,鲻鱼、梭鱼、鳗鱼250克,鲴鱼、鲫鱼 150克;
(二)虾、蟹类:青虾2.5厘米,河蟹100克;
(三)蚬类:黄蚬2.5厘米;
(四)其它类:中华鳖250克。
小于上述可捕标准的为幼体。各种作业应主动避让幼体体群,捕获的幼体应主动放回水域。
千岛湖水域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水域特点和资源状况,增加最低可捕标准的品种或提高上述品种的最低可捕标准。
第十条 常年禁渔区、禁渔期和禁捕品种:
(一)常年禁渔区
新安江、富春江水域:新安江大坝至白沙大桥。
钱塘江水域:桐庐分水江大桥至分水江口;富阳镇南门至富春江第一大桥;闻堰高架铁塔至轮船码头;钱塘江大桥上下各1000米。
(二)禁渔期
富春江水库和钱塘江水域每年四月一日到九月三十日禁止捕捞河蟹。
钱塘江大桥以下水域每年五月一日至翌年一月三十一日禁止捕捞鳗鲡苗。
富春江水库和钱塘江水域每年二月一日至七月十五日禁止使用大牵网作业。
(三)禁捕品种
鲥鱼、长吻危、克氏光倒刺巴、白肌银鱼、子陵鱼、东方屯。
钱塘江大桥以上水域禁止捕捞鳗鲡苗、鳗鲡种、蟹种。
除前款规定的禁渔区、禁渔期和禁捕品种以外,水域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另行规定禁渔区、禁渔期和禁捕品种,并报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