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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防空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无锡市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对部分行政许可项目予以取消或改变管理方式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20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20日)、《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无锡市人民防空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1月5日 实施日期:2008年11月5日)修订

无锡市人民政府令
 (第51号)


  《无锡市人民防空规定》已经2000年4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吴新雄
                         二000年四月二十一日
              无锡市人民防空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无锡军分区领导本市的人民防空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五条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政府人防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军事机关领导下,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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