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地区行政公暑、中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分院的工作进行监督;
(三)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交付的法律草案征求意见和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征求意见的工作;
(四)听取和审查本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或者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五)对本地区行政公署及其工作部门、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的工作可采取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组织视察等形式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或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接待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
(六)根据工作需要,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可组织本地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地区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地区行政公署、中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分院负责人进行评议;也可以组织本地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地区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地区行政公置所属工作部门及其负责人进行评议;
(七)检查本地区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省人民检察院分院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联系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
(九)对本地区行政公署、中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制定的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或不适当的文件,可以建议文件制定单位自行纠正,或者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对本地区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或者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十)参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视察、调查活动;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服务;
(十一)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部署和工作需要,召开本地区人大工作会议,传达有关精神,研究工作,总结交流经验;
(十二)联系本地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在闭会期间开展活动,及时反映代表的意见和要求,督促有关机关组织认真办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为代表履行职责服务;办理本地区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团的有关具体工作:
(十三)组织本地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进行视察,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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