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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办法

  (二)依法增设、取消、调整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三)国家颁布、调整、取消税收优惠的具体规定。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具虚假证明或采取其他形式,申请将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登记为集体、国有企业;已登记为集体,国有企业的,应依法甄别,办理重新登记或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到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就业以及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可按规定在人才交流中心办理人事代理手续,保留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
  在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从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职称考评按政府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与国有、集体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统一的标准,颁发统一的资格证书,纳入统一的管理。
  原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兴办私营企业或到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就业,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投保年限连续计算。
  第二十条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合法使用的生产经营场所,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因建设需要拆迁的,拆迁人应依法予以安置和补偿。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依法有偿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依法出租、抵押、转让和折价入股。
  第二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因商务活动、学习考察、短期培训、技术交流等事务出国、出境,可由所在地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或工商业联合会签署意见,向当地公安机关申办有关证件。
  第二十二条 严禁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有下列行为:
  (一)强制订购音像制品、书籍、报刊杂志等宣传品;
  (二)指定购买产品;
  (三)违法收费、罚款、集资、摊派或要求赞助;
  (四)行使登记注册、审批等管理职责时,附加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条件;
  (五)越权扣缴、吊销营业执照;
  (六)违法实施检查,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或备案的统计,要求企业参加未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培训、评比、达标、升级和考核;
  (七)其它侵犯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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