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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八号)


  《徐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经2000年9月27日徐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制定,2000年10月17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2000年10月23日

           徐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
  (2000年9月27日徐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制定 2000年10月17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以本市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 市审计机关是本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依法对国家建设项目概算或者预算的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各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其管辖范围内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各级计划、经济、财政、建设、工商、税务、国土、环保、金融、监察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四条 市审计机关负责市级重点国家建设项目概算或者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的审计,并可根据需要,对国家建设项目各阶段实施审计。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内审机构)进行审计。
  审计机关、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根据需要,可以将国家建设项目委托有相应审计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进行审计查证。委托审计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
  第五条 审计机关实施国家建设项目概算或者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审计时,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建设、施工、设计、监理、采购供应等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实施审计,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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