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无锡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已由无锡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0年9月27日通过,并经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0年10月1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2000年10月17日
无锡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
(2000年9月27日无锡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制定 2000年10月17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维护城市公共交通秩序,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适应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求,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公共汽车、电车、轻轨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和接受相关服务的乘客,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多元投资、优先发展、方便快捷的原则,实行城市公共交通专营,发展大型、方便舒适、环保型、节能型车辆。
第四条 市和不设区的市交通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交通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机构行使日常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职责。
计划、建设、规划、公安、工商、物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条例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 市和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给予扶持,制订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产业政策,为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营造公平竞争、健康发展的市场环境。
第二章 规划建设管理
第六条 交通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活需求,编制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七条 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交通配套设施(以下简称配套设施)用地及空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