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经人事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人才中介组织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提供人才供求信息;
(二)开展人才职业介绍;
(三)开展流动人才测评;
(四)提供人才流动法律、政策、信息咨询;
(五)开展各类人才交流活动;
(六)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
第十三条 人才中介组织应当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发布虚假需求信息。
第十四条 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明码标价,公开收费标准。
第四章 用人单位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招聘人才应当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面向社会招聘人才,应当如实公布拟聘用人员的岗位、数量、待遇以及所要求的学历、职称等条件。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面向社会招聘人才,洽谈后应在30日内给报名的应聘人员是否录用予以明确答复;录用后,双方应当签订聘用合同,用人单位应于7日内报所在地人才市场备案。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招聘人才,可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委托人才中介组织招聘;
(二)通过新闻媒体、信息网络招聘;
(三)通过人才交流洽谈会招聘;
(四)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委托人才中介组织代理招聘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
第二十条 大众传播媒介刊播、发布人才招聘广告的,须经当地人事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人才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凡未经审核同意的人才招聘广告,一律不得发布。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赴外市招聘并发布招聘信息和外省、市来我市招聘并发布招聘信息的,须报苏州市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并按《
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
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组织招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