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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22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22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苏州市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9月4日 实施日期:2007年9月4日)废止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1号)


  《苏州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11月7日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陈德铭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苏州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人才市场的管理和监督,规范人才中介行为,维护人才市场秩序,保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人事部《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招聘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个人求职应聘、人才中介组织的服务活动等,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级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事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的人才市场、人才中介组织、人事争议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有关人才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人才市场发展规划、人才交流场所的规划;
  (三)监督、管理人才流动和人才中介活动;
  (四)调解、裁决人才流动过程中的人事争议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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