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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全民义务植树办法(2000修正)

兰州市全民义务植树办法
 (1988年12月17日兰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89年1月20日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0年12月2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兰州市全民义务植树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和西部大开发战略,深入持久地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促进城乡绿化,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全国人大(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的义务植树,在市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下,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由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绿化委员会和南北两山绿化、林业、园林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绿化委员会的安排部署,组织好本单位的义务植树。
  第三条 市、县(区)绿化委员会应当制定义务植树规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凡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男十八至六十岁、女十八至五十五岁的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每人每年必须完成义务植树5棵或相应劳动量的绿化任务。
  对十一至十七岁的青少年,应当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就近安排植树或参加力所能及的绿化劳动。
  第五条 每年4月份为全市集中义务植树时间。
  第六条 义务植树投入的劳动,限于营造国有林、集体(单位)林和其他公共绿地。
  义务植树的重点是南北两山绿化和城市园林绿地、农村防护林建设。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承包南北两山绿化任务,建立单位的义务植树基地。确实无力承包的单位,在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和绿化主管部门划定的地段义务植树或承担其他绿化、管护任务。
  第八条 郊区城镇单位除组织参加所在地义务植树劳动、搞好本单位的园林绿地建设外,有条件的也应当建立义务植树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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