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徐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条例

  (一)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以及具有岗位证书的监理助理员组成监理机构;
  (二)每个监理机构必须有一名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每名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承担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三)监理人员构成应当专业配套。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监理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实施:
  (一)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
  (二)按照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工程建设监理细
  (三)按照监理规范要求和监理细则,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并做好监理日志和监理制度执行情况记录;
  (四)参与工程各阶段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签署工程建设监理意见;
  (五)监理业务完成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建设监理档案资料。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工程承包合同、监理合同,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不得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监理单位对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监理工程师根据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从事监理工作,并对其承担的监理业务负责。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名义承接工程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对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监理单位应当发出书面监理指令,要求施工单位改正。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或者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改正;不改正的,监理单位有权拒绝参加竣工验收,有权拒绝移交有关监理档案资料。
  第十九条 进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证书及岗位证书的颁发,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