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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徐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27日 实施日期:2004年9月1日)修改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九号)


  《徐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条例》经2000年9月27日徐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制定,2000年10月17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2000年10月23日

             徐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条例
  (2000年9月27日徐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制定 2000年10月17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监理活动,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在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工程承包合同、监理合同等,对工程建设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的监督。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及对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市、县(市)、贾汪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工程建设监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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