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南京市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殡葬管理办法》的决定(2003)(发布日期:2003年9月4日,实施日期:2003年9月4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12)(发布日期:2012年1月10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0日)修改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85号)
《南京市殡葬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6月2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宏民
二000年七月六日
南京市殡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实行殡葬改革,引导、规范丧事活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
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殡葬设施建设,从事殡葬管理和服务以及举行殡仪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南京市民政局是本市殡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南京市殡葬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殡葬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县民政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卫生、交通、财政、物价、建设、国土、民族宗教、环保、文化、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在本单位或本地区范围内进行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引导公民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文明、节俭办丧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