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
(三)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行政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依据;
(五)行政复议决定;
(六)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起诉期限或者终局行政复议决定当事人履行的期限;
(七)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日期;
(八)行政复议机关的印章。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代理行政复议活动的,可以注明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第四十一条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决定书》的送达方式,一般采用直接送达。其他送达方式,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制工作机构提出责令其限期履行的建议,由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四十三条 对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制工作机构建议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复议文书应当使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复议法律文书(试行)格式的通知》中统一规范的格式。
下列行政复议文书必须加盖行政复议机关的公章:
(一)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停止执行通知书;
(三)行政复议决定书;
(四)责令受理或者责令履行通知书;
(五)行政复议中止或者终止通知书。
除上述行政复议文书外,可以加盖法制工作机构的公章。
第四十五条 法制工作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材料,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法规的规定立卷归档。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