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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其他应当审查的事项。
  第三十条 法制工作机构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申请或者请求的事项是否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是否履行了该项法定职责;
  (三)被申请人拒绝履行的依据是否合法;
  (四)被申请人未履行职责是否具有正当理由。
  第三十一条 法制工作机构对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同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存在行政侵权行为;
  (二)是否存在损害后果;
  (三)具体行政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四)赔偿请求是否合法有据。
  第三十二条 法制工作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需要向上级机关请示问题的,应当使用书面形式,一文一事,内容明确、具体,并提出本机关对请示事项的处理意见。
  法制工作机构逐级向上级机关请示问题的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制工作机构需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同意,方可向江苏省政府法制机构请示:
  (一)涉及省政府规章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线的;
  (二)涉及省政府及其办公厅有关贯彻实施国务院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的规范性文件需要解释的;
  (三)涉及省政府规章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省政府工作部门解释有困难或者其他部门对其解释有分歧意见的。
  对涉及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线的,应当逐级报江苏省政府法制机构。
  第三十四条 在行政复议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一)申请人死亡,必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二)申请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被申请人终止,尚未确定权利和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为不可抗拒原因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五)本案件涉及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审查问题,需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的;
  (六)本案件的审理和决定,必须以其他行政案件的处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的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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