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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修改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87号)


  《南京市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已经2000年6月2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宏民
二000年七月六日  

南京市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提高办案质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合法、公正、准确、及时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具有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具有行政复议职责的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内设法制处室(以下统称法制工作机构),是分别办理本级政府、本部门行政复议具体事项的工作机构,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履行职责。
  法制工作机构除履行《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下级法制工作机构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三)协调、处理行政复议案件的管辖争议。
  第四条 法制工作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

  第五条 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采用书面申请或者口头申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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