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废金属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2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 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修改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86号)
《南京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6月2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宏民
二000年七月六日
南京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公厕的管理,保证公厕清洁完好,方便群众使用,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根据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
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对公众开放,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含公共场所、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农村除外)范围内的公厕管理。
第四条 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公厕的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市政、园林、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厕的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厕是城市环境卫生的重要公共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自觉维护公厕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厕及设备,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第二章 公厕的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公厕应当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卫生适用、环境协调的原则进行规划和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