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82号)
《南京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2000年4月2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宏民
二000年五月十一日
南京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市著名商标(以下简称市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市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本市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能力,促进本市经济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著名商标,是指本市商标所有人拥有的具有较高市场覆盖面和占有率、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照本办法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四条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负责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工商部门做好市著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工作。
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和评选市著名商标。
第五条 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提高商品质量和信誉,争创市著名商标。对在认定和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认定
第七条 申请认定市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商标所有人为在本市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经济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