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水路运输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4月18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18日)修改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83号)
《南京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4月2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宏民
二000年五月九日
南京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排水管理,确保城市排水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防治洪涝灾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城市排水管理。属水利部门管理的排水除外。
第三条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是本市城市排水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南京市排水管理处是本市城市排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排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城市排水管理部门按规定负责分工范围内的城市排水管理。
建设、计划、规划、水利、环保、市容、公安、国土、园林、交通、财政、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排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 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防洪规划组织编制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经市规划部门进行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管理并重的原则。
城市污水处理实行相对集中处理的原则。
第七条 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城市防洪排涝的要求,组织编制年度城市排水建设计划,经计划、建设等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建设程序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