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省人大代表就重大问题约见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负责人制度。省人大代表可以就宪法、法律、法规执行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约见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负责人。省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可以向被约见的机关提出,也可以通过代表所在地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提出,并说明所要提出的主要问题,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在一周内将接待的时间、地点,告知代表本人。被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认真接待,如果有特殊情况不能接待,可以委托其他负责人接待。在接待时应当虚心听取代表的建议和意见,认真进行研究,并在一个月内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代表本人,同时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四、开展代表持证视察活动。省人大代表除参加集中视察外,可以持代表证视察。代表持证视察一般在代表本人工作、居住的市、县(区)就地进行,视察的内容、对象、时间由代表提出,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几名代表一同进行。代表所在地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被视察单位必须尊重代表的民主权利,向代表如实客观地介绍情况,支持代表开展持证视察活动。代表持证视察时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组织必须认真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五、加大对省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意见和来信的办理力度。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就议案的实施情况听取有关机关的汇报。主任会议每年选择一些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并为社会关注的建议,由主任、副主任分工负责,重点督办,提高建议的办理实效。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要对承办单位加强督促检查,提高建议办理质量。承办单位应当将建议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建议办理工作首长负责制,主要负责人应当亲自抓好办理工作,认真研究落实,及时答复代表,提高建议的解决率和代表的满意率。
六、代表应当增强代表意识,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省人大代表是省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参加行使本级国家权力。代表要模范地遵守
宪法和法律,按照代表法的各项要求,按时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严格请假制度,认真发表审议意见,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积极参加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代表小组活动以及常务委员会组织的视察、评议、执法检查等活动;密切联系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代表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参加闭会期间的活动,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时间保障,并按照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