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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省人大代表工作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省人大代表工作的决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9日)废止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省人大代表工作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0年12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12月25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省人大代表工作的决定
(2000年12月24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和改进省人大代表的工作,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更好地发挥代表的作用,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省人大工作实际,现就加强省人大代表工作的几个问题作如下决定:
  一、加强省级国家机关同省人大代表的联系。建立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轮流接待省人大代表制度,每逢单月10日为代表接待日(节假日顺延)。主任会议成员在调查研究和视察工作时,要通过个别走访、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联系当地的省人大代表,听取代表的意见。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每人至少联系二名在基层工作的省人大代表。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根据本部门工作特点和工作需要,确定对口联系的省人大代表。省人大常委会邀请省人大代表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在开展立法调查、评议和执法检查等活动时,应当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代表参加。
  省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把联系人大代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联系代表制度,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同人大代表的联系。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每半年召开一次代表座谈会,就涉及人民群众利益、为社会所关注的重大问题,听取代表意见,改进和推动工作。建立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审理重大案件制度,建立人大代表担任特邀咨询员制度。
  二、建立省级国家机关向省人大代表通报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制度。为了便于省人大代表知情知政、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省人大常委会的重要工作安排、重要活动情况,省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及实施情况,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重要工作和在全省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处理情况,应当通过印发公报、简报、刊物等形式,定期向省人大代表通报,必要时也可以召开通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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