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
(1999年9月13日 京财税〔1999〕1201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1.为了保持我市税收政策延续性,参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联合下发京地税二〔1996〕431号等有关文件所规定的普通住宅标准,暂按每套住宅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掌握。待新标准研究确定后,另行通知。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为标准住宅,可享受财税字〔1999〕210号所规定的有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