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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关于颁发《北京市住宅工程实行初装修竣工质量核定规定(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关于颁发《北京市住宅工程实行
 初装修竣工质量核定规定(试行)》的通知
 (1997年12月25日 (97)质监总站第108号)


各区、县建委,各施工企业,各建设(开发)、监理单位,各监督站:
  现将《北京市住宅工程实行初装修竣工质量核定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函告我们。
  特此通知

附:  北京市住宅工程实行初装修竣工质量核定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适应居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便于居民家庭室内装修、装饰,减少浪费,确保住宅工程质量,依据建设部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的实行初装修竣工质量核定的住宅工程,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住宅工程实行初装修竣工质量核定,是指户门以内的装修项目,只完成到初步装修。工程竣工核定合格后,住房可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房屋进行再装修。
  第四条 实行装修的工程项目,做法和技术质量要求,应在设计文件中予以确定,建设(开发)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工程承包合同中予以确认。
  第五条 初装修住宅工程竣工质量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全部外饰面,包括阳台、雨罩的外饰面应按设计文件完成装修工程。
  二、公用部位、公共设施应按设计文件完成全部装修。
  三、各种管道(给、排、雨水、暖、热)全部完成并进行通水、试压、通球试验和暖气热工调试。
  四、电气设备(配电箱、柜、盘、插座、开关、灯具等)安装到位,按规定完成各种测试项目。
  五、屋面工程全部项目按设计完成,并进行蓄水、淋水试验。
  第六条 住宅工程初装修的部位、项目和质量要求:
  一、户门以内卧室、客厅、厨房、卫生间、封闭阳台及过道的墙面达到表面平整、线角顺直。
  (一)墙体抹灰工程应做到表面压实,粘接牢固、无裂缝。
  (二)大开间的轻质隔墙如设计文件规定不做的,由用户装修时自行设计、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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