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关于转发实施《民用建筑节能
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的通知
(1997年12月8日 京建材〔1997〕51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节约能源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建筑节能是节能工作的一个重要领域。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国建筑节能工作,全面贯彻实施新的国家行业标准《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以下简称《标准》),建设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
税务总局下发了建科〔1997〕31号文关于实施《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根据
《通知》要求,我市已颁布《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北京地区实施细则》(DBJ01-602-97)(以下简称《细则》)地方标准。为了更好地贯彻
《通知》精神和执行《细则》要求,现将
《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规定,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和翻建的居住建筑(含单身宿舍、幼儿园、招待所、旅馆等。下同。)及小区的供热系统都必须按《细则》的规定进行设计、施工和工程验收。
二、建设(开发)、监理单位,必须认真贯彻国家的节能政策,严格按《细则》的要求委托设计、施工和监理。不得在施工时擅自要求取消或削减节能设计,如有违反,限期纠正,所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开发)单位负责。
三、凡在北京地区建设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其节能篇的内容必须严格按《细则》的规定编写,并送市节能篇评估办公室评估;设计单位(含外地及境外)必须严格按《细则》的规定设计,文件中标明建筑物的体形系数及建筑与供热系统具体的节能措施,设计施工图纸经专人审查后加盖“节能设计专用章”。(外地及境外设计单位的设计图纸由市勘察设计管理处负责审查,并加盖“节能设计专用章”。)
四、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居住建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审验设计单位在施工图纸上是否盖有“节能设计专用章”,对无章者不予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