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房改办公室、
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建设部
《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的通知
(1999年10月18日 (99)京房改办字第129号)
各区县政府房改办公室、房屋土地管理局、物价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房改办,中央在京各单位房改为:
现将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建住房〔1999〕20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北京实际,就有关问题一并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房管部门直接管理、产权单位自行管理和开发企业经营管理的公有单元式住宅楼房(含单位购买后分配给职工的普通外销商品房)中,除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不宜出售住房外,均属可售公房。
二、下列住房属不宜出售住房:
1.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住房;
2.危险房、简易房、严重损坏房和违章建筑;
3.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住房;
4.党政机关、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医院内与单位办公不可分割的住房。
三、所有可售公房的产权单位,均应向提出购房申请的承租人出售现租住的公房。
四、可售公房中,凡产权有争议或产权证件不齐全的,可由争议双方或房屋分配单位向房屋所在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出具书面具结保证后,经房改部门批准向职工个人出售,并按规定办理职工购房手续。售房单位按规定从售房款中提取住宅共用部位和共同设施设备的维修基金后,售房款余额按现行管理体制分别存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房改办公室、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公室委托的金融机构和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专户封存,待产权关系明晰后转至产权单位。售房款余额存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2000年按以下规定出售现有可售公房:
1.从2000年4月1日起,城近郊区(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成本价为每建筑平方米1640元。远郊区县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成本价,由区县房改办会同区县有关部门按规定测算,报市房改办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