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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4.改革现行药品抽验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由中央统一组织的药品抽验任务,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安排;由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安排的药品抽验任务,由省级财政安排。
  5.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直属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应纳入我省社会发展计划,由省计委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属于政府安排的药品监督管理事业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要按照基本建设项目规定的程序审核批准,予以重点保障。
  五、其他有关问题
  (一)要坚持标准,严把进入关。重新组建的地市、县(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人员从原医药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办或具有医药行政管理职能的医药药材公司)在职机关干部、药政和药检人员及药品监督员中选用。其中不是公务员的要通过公务员考试录用。在各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中,具有医、药和法律等相关专业的人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本部门编制数的70%。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招考公务员具体办法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省人事厅制定。
  (二)根据中编办〔1998〕8号文件精神和各地的实际情况,先期批准成立的佳木斯、牡丹江、鸡西、伊春、大庆、绥化等6个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编制内人员及符合条件的离退休人员和经费、资产等进行接收并上划。对使用行政编制、财政拨款的齐齐哈尔市、黑河市、大兴安岭地区医药管理局(办)编制内人员及符合条件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和资产在上划的基础上进行接收;对地市、县(市)在相关部门承担医药生产流通行政监管职能的工作人员(公务员身份)及行政编制和经费、资产在上划的基础上予以接收;对使用行政编制、财政拨款的地市、县(市)药政工作人员进行接收;对事业编制内的地市、县(市)药检和药品监督员人员及药检所符合条件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和资产接收并上划。人员接收具体办法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省编委办制定,资金、资产划转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
  (三)在重新组建地市、县(市)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时,按照重新核定的领导职数,由地方党委从原医药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办或具有医药行政管理职能的医药药材公司)机关中现职领导干部进行推荐,经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任用,并直接进入公务员队伍。
  (四)对没有被录用到重新组建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原医药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办或具有医药行政管理职能的医药药材公司)机关工作人员,对地市、县(市)药品检验所超编人员及不符合条件的离退休人员,由地方按原干部管理渠道负责予以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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