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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经费及国有资产的管理及划转
  省财政管理部门要根据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直属机构所需的各项经费(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业务经费、办案经费、装备经费、基础设施经费及其他专项经费)纳入省级支出预算,并编制部门预算,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管理。各地市、县(市)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及技术监督机构和监督执法机构在实行省垂直管理后,其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业务经费等预算指标上划基数由省财政核定,并全部上划到省级财政,分别列入行政经费和药品监督管理事业费。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地市、县(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直属机构取得的上述收入,要逐级上缴到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上缴省级国库或省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业务及办案需要编制支出预算,报省财政核定后,按支出计划返还。
  财政、国有资产管理、药品监管部门,要对药检、药政及医药管理部门认真进行清产核资,摸清现有资产占有情况,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全省地市、县(市)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经费指标和国有资产划转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具体意见报省政府审批,并统一组织落实。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建后到2001年末,各项经费仍由当地政府和财政部门按原管理渠道予以保障,拖欠的职工工资由原渠道解决;办公用房不足部分,由省计划部门列入省级基本建设计划统筹解决,确保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工作的需要。
  原哈尔滨市药品检验所的编制、人员、经费、资产及设备等整体上划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哈尔滨市及所辖县(市、区)药品监管机构所需经费和资产管理按照国务院国发〔2000〕10号及财政部财社〔2001〕6号文件规定,由哈尔滨市政府确定。
  (二)安排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的几项要求
  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直属机构的人员经费,要按照编制内实有人数和国家规定的工资、补贴标准核拨;公用经费按照全省各地财政预算定额核定。
  2.药品监督执法等专项业务经费根据工作任务合理安排;对大案、要案所需办案经费要重点保证,实行专项报批,专项安排。
  3.省财政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根据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直属机构的工作需要,科学制定装备配备标准,逐步配备到位。对药品监督工作中打假办案急需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等经费要优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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