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市、县(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药品稽查大队(队)工勤人员按编制总数的12%核定。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按厅局级和离休人员10:1、退休人员30:1的比例核定。
地市、县(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编制由省编委办商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次核定分批下达;地市、县(市)药品稽查大队(队)和省、地市药品检验所事业编制,由省编委办商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次核定下达;经核定的编制不得自行扩大或者改变使用范围。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所属机构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由省编委办核定和管理;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构、技术监督机构和监督执法机构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由省编委办会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核定和管理。
(二)干部管理
1.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以省委管理为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协助管理。即:局长、党组书记的任免,省委在作出决定前,须征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同意;副局长、党组副书记、党组成员的任免,省委在作出决定前,须征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的意见。
2.地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含哈尔滨市)领导干部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管理为主,地市党委协助管理。即:局长、副局长(包括其他同级非领导职务),党组书记、党组成员的任免,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在作出决定前,须征求地市党委的意见,然后按规定程序任免,并抄送当地党委。较大地市的区设立的药品监督管理分局领导干部任免,按县(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干部任免程序执行。
3.县(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含哈尔滨市所辖县、市、区)局长、党组书记、副局长(包括其他同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以地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管理为主,县(市)党委协助管理。地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在作出任免决定前,须征求所在县(市)党委的意见,按规定程序任免,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4.哈尔滨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干部以哈尔滨市委为主管理,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协助管理。即:局长、副局长、党组书记、副书记、党组成员的任免,哈尔滨市委作出决定前,须征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意见。所辖县(市、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局长、党组书记、副书记、副局长(包括其他同级非领导职务任免),哈尔滨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在作出决定前,须征求所在县(市、区)党委意见,按规定程序任免,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四、经费和资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