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哈尔滨、齐齐哈尔、伊春、大庆、大兴安岭等市(地)所辖的较大边远区,根据药品监督管理的实际需要,设立药品监督管理分局,正科级,为地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派出机构。主要职责是:负责本行政辖区内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
(二)药品技术监督机构的设置
按照“区域设置,统筹规划,重组联合,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置省、地市药品技术监督机构。
1.省会城市药品检验机构不重复设置,将省药品检验所、哈尔滨市药品检验所合并重组,成立新的省药品检验所,正处级,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直属单位。主要职责是:承担对全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技术监督的检验职能;对地市药品检验所实行业务指导。
2.各地市设药品检验所,正科级,为地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直属单位。主要职责是:承担对本行政辖区内药品技术监督的检验职能。
(三)药品稽查机构的设置
本着加强基层和有利于药品监督执法的原则,地市、县(市)设置药品监督执法机构,并在其队伍中实行国家药品监督员制度。
地市(含哈尔滨市)设药品稽查大队,副处级(哈尔滨市为正处级),为地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直属单位。主要职责是:负责本行政辖区内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执法工作,指导县(市)药品监督执法机构开展药品监督执法业务。
县(市)(含哈尔滨市所辖县)设药品稽查队,股级,为县(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直属单位。主要职责是:负责本行政辖区内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执法工作。
(四)机构的管理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内设机构、技术监督机构和监督执法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由省编委办审批。
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内设机构、技术监督机构和药品稽查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意见,报省编委办审批。内设机构的行政级别按省、地市、县(市)所设同级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省、地市、县(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设党组,局机关党的组织机构和纪检监察机构按党章和有关规定设置,党的关系实行属地管理。
三、编制及干部管理
(一)编制管理
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编制、人员的审批权限和管理上收到省一级。
省和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使用行政编制,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省、地市药品检验所使用全额事业编制。地市、县(市)药品稽查大队(队)使用全额事业编制,按国家公务员管理。
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编制按全省总人数的4/10万核定为1517名,在中央核定的省以下各级政府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调剂解决;省、地市药品检验所核定事业编制,在省药品检验所与哈尔滨市药品检验所合并的事业编制和上收的地市级药品检验所事业编制内调剂解决。地市、县(市)药品稽查大队(队)核定事业编制,在上收的县(市)药品检验所和地市、县(市)药品监督员事业编制内调剂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