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黑龙江省药品
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1〕35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委组织部、省编委办、财政厅、人事厅、计委、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1年6月29日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省委组织部、省编委办、省财政厅、省人事厅、
省计委、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1年6月28日)
根据《
国务院批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10号)和全国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强执法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实行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垂直管理,重新组建省及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加大药品监督管理力度,逐步建立依法监管、执法统一、行为规范、廉洁高效的药品监督管理垂直管理体制,保证我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促进全省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二、机构设置及管理
根据我省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和药品监督管理的需要,重新组建省及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统一履行对全省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全过程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能。
(一)行政机构的设置
1.省设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厅级,为省政府的工作部门。主要职责是:履行法定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能,领导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
2.地市(不含哈尔滨市)设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处级,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直属机构。主要职责是:在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领导下属机构开展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3.各县(市)设药品监督管理局,并加挂药品检验所的牌子,正科级,为地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直属机构。主要职责是:在地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
4.哈尔滨市设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厅级,为哈尔滨市政府的工作部门,接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业务领导。主要职责是: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领导下属机构开展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所辖县(市)设药品监督管理局,正科级,为哈尔滨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直属机构。主要职责是:负责本行政辖区内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