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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
 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1〕29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黑龙江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1年6月1日
            黑龙江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为加强河道采砂的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管理,满足行洪安全和河道管理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以及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水财〔1990〕16号)和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调整河道采砂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黑价联字〔1999〕74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中所称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取土和淘金(包括淘取其他金属及非金属)。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辖区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第二条 在本省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砂石土料物均属国家所有,由河道主管机关统一管理,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
  第四条 各级河道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省农垦总局依照本办法和《关于黑龙江省水利厅委托省农垦总局实施河道管理的通知》(黑水政字〔1997〕501号)的规定实施河道采砂管理。
  第五条 河道采砂必须服从防洪和河道整治的总体规划,与河道治理相结合,确保河势稳定,行洪畅通。
  第六条 各行署、市、县河道主管机关要对辖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砂、石、土料等资源进行勘察,在不影响河道行洪和各类建筑物安全及正常运行的原则下,结合河道整治规划制定河道采砂规划,划定开采区,设置标志,确定开采范围、地点和开挖坡度、深度。河道整治与采砂规划按河道管理权限分级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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