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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关闭小煤矿补助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关闭
 小煤矿补助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
 (黑政发〔2001〕55号)


各行政公署,各有关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关闭小煤矿补助资金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1年7月7日
          黑龙江省关闭小煤矿补助资金使用办法

  为了积极推进我省小煤矿专项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按照国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的范围
  (一)国有重点煤矿井田范围内,证照齐全,基本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但布局不合理,威胁国有重点煤矿安全的小煤矿关闭时给予适当补助。对证照不全、非法开采或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一律关闭,不予补助。
  (二)因关闭矿井较多、煤炭减产,导致地方财政减收较多的地市,由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办法给予适当补助。
  二、补助标准和使用顺序
  (一)补助标准
  被关闭的属于补助范围的小煤矿,按生产许可证确认的生产能力给予补助,每万吨补助8万元。
  (二)使用顺序
  补助资金除支付必要的关井费用外,按下列顺序使用:
  1、补发职工在小煤矿工作期间小煤矿拖欠的工资、养老保险金、抚恤金、伤残补助金和丧葬补助费;
  2、还职工的集资款(参股资金除外);
  3、集体所有制职工的安置补助。
  补助资金由办矿单位严格按照以上使用顺序使用,在支付前一项资金有剩余的情况下,才可以支付后一项,直至资金用完为止。如果支付以上3项后有剩余,可用于补助小煤矿承包人(租赁人)的损失。
  三、补助资金的申请、审批、划拨程序
  (一)国有重点煤矿以矿务局(公司)为单位、省直办矿单位以部门为单位向省小煤矿专项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地市所属各类小煤矿以县(市、区)为单位向所在地市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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