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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引荐外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引进境外资金收购、兼并和进行股份制合作等改造省内国有企业项目,投资总额500万美元以内的(含500万美元),同级财政部门按实际引资总额的3‰给予奖励;投资总额超过500万美元以上的部分,同级财政部门按实际引资总额5‰给予奖励。
  第八条 引进境外金融机构及资金的奖励标准。
  引进境外金融机构的,同级财政部门给予奖励人民币30万元;对引进境外金融机构投入的资金,同级财政部门按实际投入资金的0.1‰给予奖励。
  第九条 引进独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第五条至第八条奖励标准奖励。
  第十条 申报程序及考核认定。
  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八条规定,中介人可向所在地招商引资管理部门申报奖励。
  (一)中介人在其引进资金(含技术、设备)后,到同级招商引资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申报手续。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1、提交受益企业及其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对第一中介人的确认证明。
  2、提交验资报告和有关资信证明、营业执照、财政登记证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确认时需核对原件)。
  3、引进合资、合作项目,应当提交正式合同复印件。
  4、以货币投入的,应提交银行进帐单复印件。
  5、以设备投入的,应提交设备发货票及企业收到设备入库凭证复印件;属进口的,应提交海关报关单及商品检验报告复印件。
  6、以技术投资的,应提交该技术的无形资产评估证明;引进高新技术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7、提交中介人同受益企业签订的有关奖励的书面协议。
  (二)招商引资管理部门对中介入申报手续在10日内审核确认后,由中介人填报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黑龙江省引荐外资中介人奖励申报审批表》(见附表),并将该表分送同级财政部门和受益企业。
  第十一条 引进资金(含技术、设备)经同级招商引资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确认后,按以下规定予以奖励:
  (一)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引进资金全部到位后30日内引进设备及技术投入使用3个月后,根据中介人提交的《黑龙江省引荐外资中介人奖励申报审批表》,由同级财政部门和受益企业奖励资金划拨到同级招商引资管理部门,再转交中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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