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决定[失效]

  五、全面清查,综合治理,加快生态环境的恢复与建设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生态环境破坏恢复制度。对于已经被破坏的生态环境,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由当地县级政府制定恢复计划并组织实施,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宏观调控下有计划地开展退耕还林、还草和还湿地工作,使土地生态环境得到逐步改善。三江平原低洼易涝不宜再接粮食生产的,要有计划地逐步退耕还湿地。农业开发项目不适合用作农业用地的,由当地政府负责恢复原用地性质。对采取欺骗手段开发立项造成对湿地、草地、林地破坏的,应追回已拨资金,并由当地政府负责恢复原用地功能。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的建设,建设线路和施工厂址要科学选比,尽量减少占用林地、草地和耕地,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矿区建设要加强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对侵占的林地要限期收回,逐步还林。1994年后开垦的林地和1994年前开垦的坡度25°以上的坡耕地,要在 2005年前全部还林;
凡15°以上的坡耕地要有计划地退耕还林、还草。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有计划地改良恢复沙化、碱化、退化严重的草原,尽快恢复植被。1994年--1998年间开垦的草原,应在3年内退耕还草。对1999年以来违法开垦的草原,要依法严肃查处、立即退耕还草。由于特殊原因不能退耕还草的,实行占一补一的办法。对经国家和省批准的开发项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已开垦的草原要逐一清查,妥善处理。开垦后已经撂荒的,不得再度复垦。各级政府要对本地区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进行清理检查,生态保护与恢复治理措施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要限期落实。
  六、加强宣传,落实责任,建立生态环境破坏事件的责任追究制度
  新闻单位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力度,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人民群众环境保护意识。对各种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要进行公开曝光,跟踪报道,震慑犯罪,警示社会。
  各级政府领导要把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工作纳入工作日程,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制度。继续推行生态环境保护市(县)长和行业目标责任制,把本地、本行业的生态环境状况及工作情况作为考核领导人工作政绩的重要内容。对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生态环境问题,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因监管不力造成生态环境破坏,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要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者的行政及法律责任。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决定贯彻实施情况的检查,切实把决定精神落到实处。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