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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决定[失效]

  三、依法管理,强化监督,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水、土地、森林、草原、矿产等重要自然资源的环境管理,认真做好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各类自然资源的开发,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履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资源开发重点建设项目,应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否则一律不得开发建设。严格控制在超采地区扩大开发地下水资源,水利工程建设要充分考虑生态用水特别是对湿地生态环境的影响,对已经产生影响的要采取补救措施。土地资源的开发要实施土地用途管理制度,加强生态用地保护,严禁征用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草地、林地、湿地和自然保护区用地。加强基本农田保护,搞好基本农田环境质量监测,防治“白色污染”,合理使用化肥,严禁使用低效、高毒、高残留和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控制农村面源污染。森林资源的采伐利用要严格执行限额采伐制度,各地不得以任何借口调串、挤占和突破采伐限额。要认真执行凭证采伐森林制度,严格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要切实加强对水源涵养林、防风固沙林等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充分考虑其环境功能,与用材林等要进行分类管理。严禁开垦草原,加强草场管理,实行草场禁牧期、禁牧区和轮牧制度,防止超载过牧,加快草场的保护和恢复。现有湿地一律停止垦植和采掘。各地要加大湿地及周边过渡区的矿业开发管理力度,要严格采沙、采石、采土及采砂金的审批管理,停止审批泥炭项目。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严格实行规划管理,开发应选取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工期、区域和方式,必须进行矿山地质环境评价和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严禁在生态功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地质公园、森林公园,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及河流上游采矿。
  四、摸清底数,加强监测,提高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水平
  建立全省生态环境调查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生态省建设,在对生态环境现状调查的基础上,建立动态的生态环境数据库,为生态环境管理决策提供依据。要由环保部门负责建立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准确客观地掌握生态环境状况。重要区域、代表性生态系统要设监测站和监测点,开展定期同步监测,定期向省政府报告生态环境状况及发展趋势,提高生态环境管理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应变能力。要加大生态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力度。特别是要加强重要流域、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环境安全、矿区地质环境、农村污染防治等方面的研究,不断提高生态环境保护和管理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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