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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
 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决定
 (2001年6月26日 黑政发〔2001〕51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和《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加快生态省建设步伐,保护和改善全省的生态环境,促进全省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特做如下决定: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增强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近年来,各地坚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保护环境,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促进了全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滥砍滥伐森林和毁坏草原、湿地开荒等现象仍然时有发生,严重破坏了全省生态环境,必须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制止滥砍滥伐森林和毁坏草原、湿地开荒等违法行为,切实保护生态环境,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生态示范省、加快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地、各部门要从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和长远目标出发,正确处理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要牢固树立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增强环境保护意识,把生态农业作为发展绿色产业的重要途径。要结合农业结构调整,保护和扩大大森林和草原面积,合理控制耕地面积,增加粮食产量应主要通过改造中低产田、加快科技进步、提高单产水平来实现。
  二、科学规划,合理开发,实现资源的永续利用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生态示范省的要求出发,科学制定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省环保部门要积极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抓紧编制全省生态功能区划。对重要生态功能区要实行重点保护,严禁在区内开荒,已开垦的荒地要迅速还林、还草、还湿地。重点资源开发区要做到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对生态环境良好区也要加强保护,防止生态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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