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立正常增资机制和地区津贴制度。采取正常晋升、晋升职务(技术)等级增加工资、定期调整工资标准和提高津贴水平等途径,增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研究建立地区津贴制度,适当提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地区附加津贴。
3、建立奖励制度,对作出突出贡献和取得优异成绩的人员分别给予不同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等制度;对科技成果突出,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显著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黑龙江省省长特别奖实施办法》(黑人字〔1995〕8号)给予重奖;对年度考核优秀、合格、基本合格的工作人员年终发给一次性不同层次的奖金。
4、主要靠国家拨款的事业单位要坚持搞活工资中活的部分,根据工作量和贡献大小对活的部分重新分配。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在核定编制内实有人数的基础上,试行工资总额包干制度,在工资总额包干范围内,单位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办法。要积极试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指标挂钩的办法,按照经济效益的增长提取一定比例作为效益工资,以调动职工的积极性。探索实行档案工资与实际工资相分离的办法、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收入与其承担的责任风险相一致的办法。
5、探索按项目分配的政策和办法,把人员的成本纳入项目成本预算,把国家对单位的支持变成对项目的支持。
6、积极开展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改革试点。大胆探索信息、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方法和途径,切实把专业技术人员的贡献、绩效与其收入挂起钩来。各地区和各行业要选择一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在不增加国家财政支出,不减少国家财政收入的前提下,积极进行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试点。
7、事业单位可根据受聘人员的岗位性质和实际情况,区别不同对象实行年工资、协议工资、岗位工资、项目(课题)工资、结构工资、课时工资、兼职工资、期权股票、奖励基金、科技成果转化提成、科技成果入股分红、税后利润提成等工资分配制度。
(四)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岗位落聘、未聘人员及合同期满人员安置制度
1、对在人事制度改革中出现的落聘人员或未聘人员,要以单位、行业或系统为基础,坚持以内部消化为主的原则,采取先挖渠、后分流的办法,通过开发服务项目或创办新产业、转岗培训、内部交流、高职低聘、内部待岗等方式进行安置。
2、制定符合实际的政策,帮助事业单位安置富余人员,引导鼓励落聘、未聘、合同期满人员面向基层、农村和企业,使他们在新的领域发挥作用。要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创办或进入企业的条件,引导他们把专业技术应用到社会生产中去,为社会创造新的财富。各地区、各部门要在一定范围内建立安置富余人员指导机构,为富余人员安置创造条件、提供信息、帮助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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